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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日報:企業(yè)不履行“另行安排工作”義務被指違法

2022-10-27 08:46:16來源:瀟湘晨報

原標題:叉車司機因患高血壓,向單位提出調整夜班的要求,卻被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引題)企業(yè)不履行“另行安排工作”義務被指違法(主題)

原標題:叉車司機因患高血壓,向單位提出調整夜班的要求,卻被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引題)


(相關資料圖)

企業(yè)不履行“另行安排工作”義務被指違法(主題)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賴志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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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員工因患病不能勝任工作可以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其崗位進行調整,仍不能勝任的可解除勞動合同,而單位直接將患病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則屬違法。

日前,因患高血壓,向單位提出調整夜班的要求,卻被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叉車司機王師傅,在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援助律師的幫助下,終于拿到了由單位支付的5萬余元的經濟補償金。

因患病難以勝任工作

2018年3月,王師傅經朋友介紹入職一家公司當叉車司機,月工資8000元,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

2021年起,王師傅時常感覺頭暈腦脹,整日昏昏沉沉的,擔心自己身體出了什么問題便去醫(yī)院就診。經檢查,王師傅血壓高出正常值許多,這使王師傅緊張了起來。因其有家族高血壓史,就診回家后王師傅便積極服藥治療,同時也開始調整生活及飲食習慣。

但除此之外,王師傅心中還有一件事不知道該怎么辦,就是他的工作。王師傅是叉車司機,平時工作時間是“白班+夜班”。白班還可以應付,但是如果夜班安排太多的活,王師傅的身體就有些吃不消了。王師傅在知道自己血壓高以后的幾天里又硬著頭皮上了幾個夜班。每次下班后他總感覺血壓飆升、頭暈目眩。

王師傅前思后想,覺得長此以往不是個辦法,自己身體吃不消是一方面,而更重要的是自己作為叉車司機,如果長期值夜班導致身體出問題進而產生突發(fā)事故可不是小事兒,對自己對單位都會有巨大危害。

王師傅找領導說明了自己的情況,希望領導可以把他工作的排班調整一下,把夜班改成白班。令王師傅意料不到的是,他的請求換來的是單位領導的拒絕。王師傅見狀只能暫且作罷。

又堅持了幾日后,王師傅再次找到領導,希望理解自己的顧慮從而調整排班,沒想到這次單位領導直接言辭犀利地要求王師傅辦理離職。

王師傅在該單位兢兢業(yè)業(yè)地工作了多年,從未向單位提出過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他怎么也想不通單位會因為這個原因而開除自己。第二天,王師傅便收到了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此時的王師傅徹底絕望了。

工會法律援助助其維權

王師傅的家庭經濟條件并不富裕,家里只有他一人賺錢養(yǎng)家,經咨詢朋友,了解到自己的情況可能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他找到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王師傅的案件被受理了,孟方超律師成了他的委托代理人。

孟律師詳細了解了王師傅的相關情況后,通過分析案情,認為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

孟律師梳理了相關證據(jù)后為其代書了勞動仲裁申請書。2022年3月23日,王師傅申請某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一案如期在北京市某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

庭審時,孟律師稱,員工因患病不能勝任工作可以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其崗位進行調整,仍不能勝任的可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而單位直接將王師傅開除則涉嫌屬違法。

某公司認可王師傅的崗位、薪金、工作時間以及入職時間,也認可王師傅向單位領導提出希望調整工作時間的請求,遭到拒絕后將王師傅直接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但拒絕承認這種做法構成違法解除。

庭審結束后,王師傅和單位均表示愿意接受調解,在仲裁庭的主持下,本案進入調解程序。

用人單位有另行安排工作的義務

孟律師將王師傅的情況以及想法告知了仲裁員和公司:“作為職工而言,在本單位工作了數(shù)年,無論如何對企業(yè)以及對自己的崗位是有感情的,當自己遇到了困難,首先考慮的不僅僅是自身的利益同時也在擔心崗位工作,所以才向單位領導反映情況尋求幫助。對公司而言,希望員工可以不斷創(chuàng)造價值,也合情合理。但這兩點并不沖突,職工和單位之間應多一些理解和體諒?!彪p方就調解方案展開討論并交換了意見。

最終,在仲裁員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諒解——單位接受了王師傅提出的調解方案,同意向王師傅支付5萬余元的經濟補償金。

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工會勞模法律服務團成員左增信律師認為,這個案例的典型意義在于,用人單位如何理解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對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勞動者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問題。該項法律規(guī)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當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顯然,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必備條件。

在本案中,王師傅系叉車司機,僅因自己患高血壓,上夜班太多身體無法承受且有工作中的安全隱患,遂向單位提出調整夜班的要求,并非是“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所以,勞動者在自己身體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后,不能適應現(xiàn)有工作狀態(tài)或崗位時,從自身的身體健康和安全生產兩個角度考慮,有向用人單位提出另行安排工作的權利,用人單位有對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的義務。

關鍵詞: 用人單位 安排工作 不能勝任 工作時間 勞動合同法

責任編輯:hnmd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