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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 將一審稿中的“視聽作品”改為電影作品等

2020-10-02 15:59:33來源:文化科技園

9月15日下午,為深入探討《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的相關內容,第3期互聯(lián)網版權沙龍線上舉行,關注科技創(chuàng)新對著作權法律制度帶來的影響與挑戰(zhàn)

9月15日下午,為深入探討《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的相關內容,第3期互聯(lián)網版權沙龍線上舉行,關注科技創(chuàng)新對著作權法律制度帶來的影響與挑戰(zhàn),聚焦《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中關于鄰接權、著作權限制、作品定義及類型等具體問題。8月17日,中國人大網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審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的進程再次加快。

本期沙龍由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版權貿易基地主辦,北京陽光知識產權與法律發(fā)展基金會協(xié)辦,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提供學術支持。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版權局)政策法制司司長王自強、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偉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姚歡慶、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法官尹斐擔任發(fā)言嘉賓,知識產權專家學者、法官、律師、產業(yè)界代表110余人參與線上研討。

王自強闡述了《著作權法》的歷史地位和現實作用,分析了現行《著作權法》的局限與不足,強調應當順應時代發(fā)展趨勢,完善版權法律制度。王自強認為,版權是市場經濟與科學技術相結合的產物,市場需求是作品創(chuàng)作永續(xù)的根本動力,科技創(chuàng)新是推進版權保護制度不斷完善的根本動因,尤其是數字網絡技術的發(fā)展運用對版權保護制度帶來深刻影響和重大挑戰(zhàn);期盼修訂后的《著作權法》能夠順應時代發(fā)展趨勢,立足中國國情,反映版權本質,符合版權規(guī)律,惠及所有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chuàng)作者,激勵創(chuàng)造、保護有力、運用暢通,面向世界、面向未來、面向現代化,高質量、高水平的全新版權法律制度。

針對《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中鄰接權的相關變動,張偉君提出了幾點看法:在有關著作權中的出版權、表演權、錄制權和廣播權許可的條文沒有實質性變化的前提下,二審稿將第四章標題“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改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是不適宜的;二審稿將第四章、第五章標題及相應條款明確規(guī)定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而非“權益”,但第1條仍保留“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這將導致兩個概念之間的沖突,兩者有何不同有待明確;沒有必要在二審稿第47條賦予廣播電臺、電視臺信息網絡傳播權;就錄音制品而言,在錄制制作者和表演者享有出租權的情況下,卻拒絕賦予作者出租權,不合乎法理邏輯,也可能與國際公約的要求不符;有沒有必要賦予錄音制作者對機械表演和廣播等二次傳播的報酬權,值得商榷,如果有這個必要,那么也應該賦予表演者分享收益的權利。另外,目前的規(guī)定沒有明確表演者對視聽作品中的表演享有權利,恐怕與保護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的要求存在距離。

權利限制在知識產權領域尤為重要,著作權法應當保持權利人、傳播者、使用者以及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動態(tài)平衡。姚歡慶具體分析了《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中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相關變動。姚歡慶指出,合理使用制度增加“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條款是值得肯定的,吸收了《伯爾尼公約》三步檢驗法的相關規(guī)定,與國際公約接軌;同時建議增加諸如美國四要素的抽象概括性規(guī)定,作為合理使用列舉性規(guī)定的補充,從而對現有條款進行限縮和擴張,以更好地應對技術發(fā)展。

尹斐從司法實踐角度分析了二審稿中作品定義和作品類型的相關變動。尹斐表示,對二審稿采取“以一定形式表現”而非“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定義作品,以及將作品類型兜底條款改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予以支持。針對備受關注的視聽作品的分類和權屬規(guī)定問題,尹斐認為,二審稿將一審稿中的“視聽作品”改為“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及其他視聽作品”,此種修改是否科學值得討論;二審稿第17條視聽作品權屬規(guī)定應當簡化,以當事人約定優(yōu)先,若無約定,由制作視聽作品并承擔責任的一方享有著作權。

關鍵詞: 著作權法 修訂

責任編輯:hnmd004